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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薛海荣与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荣,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028号原告:薛海荣,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被告: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荣与被告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海荣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荣撤回对被告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