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薛海荣与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荣,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028号原告:薛海荣,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被告: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荣与被告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海荣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荣撤回对被告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德昌盛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