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食襄阳直属库与万宝粮油有限公司、襄阳丽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食襄阳直属库,万宝粮油有限公司,襄阳丽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717号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食襄阳直属库,住所地:襄城区胜利街向阳路**号。被执行人:万宝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州区航空路68号。被执行人:襄阳丽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州区航空路173号。关于中央储备粮食襄阳直属库与万宝粮油有限公司、襄阳丽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军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