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建明与尹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明,尹小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037号原告赵建明,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赵加兵,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献志,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小芳,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赵建明与被告尹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明撤回对被告尹小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建明承担。审 判 长 陈晓东审 判 员 游 艳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