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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建明与尹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明,尹小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037号原告赵建明,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赵加兵,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献志,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小芳,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赵建明与被告尹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明撤回对被告尹小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建明承担。审 判 长  陈晓东审 判 员  游 艳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