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恢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董红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恢525号浙商银行股份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董红珠、徐宏亮: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董红珠、徐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99746.1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了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家峙景瑞街88号景瑞豪布斯卡花园12幢301室不动产。本院收取诉讼费11479元,执行费11557.8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890283.15元。2017年6月14日,两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132033.7元。因两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两被执行人已向其自行归还借款利息136686.82元,并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