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晓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71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倩,女,1997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2017年6月8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倩犯诈骗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7年9月25日以速裁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9月28日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黑双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晓倩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葛某后,多次编造母亲住院、自己腿部受伤等谎言,骗取葛某的信任后,共骗取被害人葛某人民币共计4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倩已向被害人葛某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晓倩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倩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晓倩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晓倩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葛某后,以编造其母亲住院急需要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被害人葛某人民币共计42500元,后经葛某多次催要,李晓倩拒不归还。2017年5月5日,被害人葛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李晓倩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葛某陈述,证人郭某、杨某证言,微信聊天截图以及转账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华夏银行个人流水账户明细,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晓倩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晓倩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晓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具有积极赔偿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李晓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