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方与朱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朱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2111号原告:陈方,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赫章县,被告:朱清,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生,住赫章县,原告陈方与被告朱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方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陈方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