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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方与朱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朱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2111号原告:陈方,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赫章县,被告:朱清,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生,住赫章县,原告陈方与被告朱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方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陈方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