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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475号

王维队与王仕振、袁九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队,王仕振,袁九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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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队

被执行人:王仕振

被执行人:袁九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仕振、袁九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4801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仕振、袁九芝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