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龙志情与李万青、周良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志情,李万青,周良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379号原告:龙志情,女,1959年4月9日出生,仡佬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喜,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万青,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当阳市。被告:周良云,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住当阳市。原告龙志情与被告李万青、周良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龙志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志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志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志情负担。审判员 张玉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