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陈荣财、于海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陈荣财,于海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5民初1617号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陈荣财,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于海涛,男,汉族,住唐山市。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财、于海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财、于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借给被告陈荣财76000元,约定被告分12次向原告偿还,于2017年7月10日前还清。被告于海涛为陈荣财的还款做了担保。后被告陈荣财只还了3000元,不按约定还款。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款73000元。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3000元和按月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荣财、于海涛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1日,被告陈荣财、于海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约定被告陈荣财由原告处借款76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分12次还清,如不能按时偿还,按月息3%计算违约金。被告于海涛对被告陈荣财如约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此后,被告陈荣财还款共计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730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3000元和按月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上述所涉款项系被告于海涛将其在被告陈荣财处享有的债权抵顶了其在原告处的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原告予以认可的前提下,被告陈荣财、于海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实为《债权转让协议》,其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被告陈荣财对其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债权受让款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其除应给付原告债权受让款73000元外,还应按照月利率2%给付原告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其付清全部上述款项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海涛对被告陈荣财所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受让款73000元,并向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付清尚欠全部款项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海涛对被告陈荣财所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陈荣财、于海涛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