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汤德星与马仁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德星,马仁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881民初1440号原告:汤德星,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50********。被告:马仁富,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南路8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67********。原告汤德星与被告马仁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审理。汤德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仁富偿还汤德星借款本金贰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至款还清日止利息贰分,截止起诉日止利息为2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0日,马仁富以女儿外出上学为由暂缺资金向汤德星借贷现金贰万元,支付其女儿的一切费用,月息贰分,按季度付于汤德星,可是汤德星自2017年1月开始就没收到马仁富利息和本金,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一直拒付,为维护汤德星利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仁富承认尚欠汤德星借款本金20000元及截至2017年9月19日利息3200元,合计23200元。汤德星同意马仁富自2017年10月份起每月15日前支付800元,直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如上述款项任何一期未履行,余欠款项视为到期债权,汤德星有权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汤德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寿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紫荔(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