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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5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正举与高学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举,高学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5295号之一原告:刘正举,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学亮,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举与被告高学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正举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