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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永存与被告张冬冬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存,张冬冬,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1077号原告:李永存,男。被告:张冬冬,男。被告:张军,男。原告李永存与被告张冬冬,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存、被告张冬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冬冬偿还原告现金42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由被告张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9日,被告张冬冬贷原告现金30000元,2015年4月9日被告张冬冬给原告清息7200元,本金未还,2016年12月15日,被告张冬冬欠原告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42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约定2017年4月偿还部分利息,并由被告张军提供担保,但约定期限内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张冬冬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冬冬承认原告李永存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永存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冬冬因结婚需要,从原告李永存处借款42000元并约定利息,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所借款项应予偿还,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张冬冬偿还借款42000元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军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张军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存借款本金4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张冬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