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琪琳、谢琳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琪琳,谢琳茜,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8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琪琳,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琳茜,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静,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龙泉山南路二段199号金色阳光F栋1-1-1号。法定代表人:刘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宵,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王琳,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琪琳、谢琳茜因与被申请人周静及一审被告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王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谢琪琳、谢琳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谯 斌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