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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志锋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锋,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2720号原告:邓志锋,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王锋,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环县人。原告邓志锋与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志锋、被告王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志锋诉称: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起,被告王锋通过其同学韩某某向原告先后数次借款共计100000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利息二分四厘(即每月利息2400元)。借款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被告王锋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志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共计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王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