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方光明与方鑫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光明,方鑫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3148号原告:方光明,男,汉族,1946年5月21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方鑫富,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桐庐县。原告方光明与被告方鑫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鑫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光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月息1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在原告家中写字据4张,约定借款1年归还,到期日已过,至今未还,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6日按月息1%计算为7200元;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7日按月息1%计算为2400元;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按月息1%计算)。原告方光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方鑫富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期限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6日,每年利息7200元;2016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期一年,年息24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因2015年8月25日的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借款一年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鑫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光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9600元。二、驳回原告方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方鑫富负担。原告方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鑫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霞人民陪审员 姚昌苏人民陪审员 胡笑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