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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财保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54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朱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王某1,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申请人王某2,男,汉族,1952年1月8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王某2以在藁城区丘头村北路中学西边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冀0109财保0005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朱某某驾驶登记在王某1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冻结担保人边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68中20000元银行存款。现被保全人朱某某、王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供朱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44中2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其它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朱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44中20000元银行存款。二、解除朱某某驾驶登记在王某1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