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凌艳、杨昌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凌艳,杨昌中,吴桂仙,巫宏良,娄顺生,杨西兰,腾荷英,段书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72号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北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057423465。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禄,江西饶诚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根,江西饶诚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凌艳,女,汉族,1984年7月29日生,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杨昌中,男,汉族,本科文化,部队军官,1982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吴桂仙,女,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巫宏良,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娄顺生,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大专文化,干部,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杨西兰,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本科文化,干部,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腾荷英,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生,本科文化,医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段书林,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生,中专文化,医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对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凌艳、杨昌中、吴桂仙、巫宏良、娄顺生、杨西兰、腾荷英、段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12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2017)赣1121民初1072号判决书第6页第15行“吴桂仙、巫宏良”更正为“娄顺生、杨西兰”;二、(2017)赣1121民初1072号判决书第6页第16行“娄顺生、杨西兰”更正为“吴桂仙、巫宏良”。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谢瑶俊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忆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