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俊、杨汉英与杨成宝、魏志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杨汉英,杨成宝,魏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冯俊,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申请执行人杨汉英,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被执行人杨成宝,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被执行人魏志军,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本院在执行冯俊、杨汉英与杨成宝、魏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9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