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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术龙与李世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龙,李世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643号原告:王术龙,男,1981年01月29日出生。被告:李世良,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龙诉被告李世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术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术龙撤回对被告李世良的起诉。审判员 武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