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樊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153号原告樊某,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祝某,女,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马思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学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