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蔡某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蔡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素娟,行长。被执行人:蔡某,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丹阳西路怡馨花园,身份证号:410482197208073837。被执行人:曹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丹阳西路怡馨花园,身份证号:41048219721113386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蔡某,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