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候某、彭某、彭宗操、彭玉芳与朱健康、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宗操,彭玉芳,彭某,朱健康,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91号之二原告彭宗操,男,193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原告彭玉芳,女,199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原告彭某,男,200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法定代理人兼原告侯某,女,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系原告彭某母亲。被告朱健康,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农民工创业园106室。法定代表人陈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负责人钱振波,总经理。原告侯某、彭宗操、彭玉芳、彭某与被告朱健康、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立文审 判 员 彭永红人民陪审员 曾平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XX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