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漆小玲与深圳市彩韵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小玲,深圳市彩韵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307号申请执行人:漆小玲,女,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彩韵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卢银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漆小玲申请执行深圳市彩韵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16361.3元及利息,执行费14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彩韵嘉商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漆小玲申请执行深圳市彩韵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