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2015年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黄某、王志恩在高安市田南镇福相山庄6栋2单元301室吸食冰毒。2、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5月29日至5月30日,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黄某、陈某2在高安市田南镇福相山庄6栋2单元301室吸食冰毒。3、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陈某2、陈某1、邹某、刘佳新、黄某在高安市田南镇福相山庄6栋2单元301室吸食冰毒。当晚陈某2、陈某某、黄某三人在该房子留宿。6月27日,他们三人又在该房子里吸食毒品,直至6月28日在该房子内被高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高安市公安局采用吗啡、氯胺酮、甲基苯丙胺胶体金法现场检测到陈某某、陈某2、邹某、陈某1、黄某的检测样本呈阳性。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黄某、陈某1、邹某、漆某的证言、高安市公安局抽样取证清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吸毒现场及吸毒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