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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玉香申请执行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玉香,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常玉香,女,1946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于亮,男,1965年4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常玉香申请执行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于亮车牌号为豫A8E5**江南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被执行人于亮不得隐藏、变卖、转移和设定权利负担等影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