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0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京照(曾用名李京福),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周玉银,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京照与被申请人周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玉银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李京照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李京照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周玉银已撤回对其本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周玉银已撤回对李京照的起诉。现李京照申请解除对其所有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京照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