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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0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京照(曾用名李京福),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周玉银,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京照与被申请人周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玉银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李京照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李京照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周玉银已撤回对其本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周玉银已撤回对李京照的起诉。现李京照申请解除对其所有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京照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