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洪尚秀与王月贵、王文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尚秀,王月贵,王文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206号原告:洪尚秀,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贵,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文庆,男,其他信息不详,住址同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2号新城市广场B区2号楼2楼。负责人:刘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洪尚秀诉被告王月贵、王文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尚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尚秀承担。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