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郑苏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郑苏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郑苏枝,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苏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795.1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郑苏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苏枝存款824.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仁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