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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荣成市振腾贸易有限公司、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振腾贸易有限公司,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振腾贸易有限公司,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振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荣成市振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141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1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振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