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旦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藏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旦某,男,藏族,系青海省共和县人。本院在执行黄某与旦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已离开居住地多年,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旦某在金融系统无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所居住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2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判长 高现海审判员 周玉海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