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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与唐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唐圣海,杨晚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587号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住所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光彩路2号。被告:唐圣海,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武溪镇(原白沙镇)。被告:杨晚玉,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武溪镇(原白沙镇)。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诉被告唐圣海、杨晚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兴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