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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色庆春与刘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庆春,刘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251号之一 原告:色庆春,男。 被告:刘兰香,女。 原告色庆春与被告刘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远、代理审判员郎言国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色庆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