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色庆春与刘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庆春,刘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251号之一 原告:色庆春,男。 被告:刘兰香,女。 原告色庆春与被告刘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远、代理审判员郎言国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色庆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