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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江灵与黄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灵,黄水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537号原告黄江灵,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黄水玲,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漳平市,原告黄江灵与被告黄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黄江灵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江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江灵负担。审判员 张  清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