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江灵与黄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灵,黄水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537号原告黄江灵,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黄水玲,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漳平市,原告黄江灵与被告黄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黄江灵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江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江灵负担。审判员 张 清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