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腾冲县腾越镇银通五金建材经营部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腾越镇银通五金建材经营部,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银通五金建材经营部。地址:腾冲市腾越镇。经营者:何纯丽,女,汉族,1974年6月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朱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腾冲县腾越镇银通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58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腾冲县腾越镇银通五金建材经营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