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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582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湛江市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