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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海燕、李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李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男,1977年5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被执行人:李树平,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莲良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依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莲花县人民法院((2015)莲良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在裁定终结二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