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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2067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李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