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2067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李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