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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耿利与杨士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耿利,杨士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315号原告:郭耿利,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祥,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士发,居民。原告郭耿利与被告杨士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郭耿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郭耿利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