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耿利与杨士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耿利,杨士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315号原告:郭耿利,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祥,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士发,居民。原告郭耿利与被告杨士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郭耿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郭耿利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