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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成德诚与涂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德诚,涂传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民初2097号原告:成德诚,男,1976年4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涂传标,男,1968年7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成德诚与被告涂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德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传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涂传标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原告借给被告涂传标20000元,被告所写的借据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涂传标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2017年2月归还的事实。被告涂传标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涂传标原系原告成德诚生意客户,因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未付,2016年12月26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所欠货款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成德诚人民币20000元整,还款日期2017年元月还10000元整,剩10000(元)2017年2月还清,并有证明人徐克荣的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涂传标未归还该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6月12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成德诚与被告涂传标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涂传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涂传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成德诚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涂传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喻红峰审判员  李 恒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