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克强与肖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强,肖云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408号原告:黄克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肖云敏,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强与被告肖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克强承担。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