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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克强与肖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强,肖云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408号原告:黄克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肖云敏,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强与被告肖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克强承担。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