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60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胡某某,女,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唐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胡某某以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人民政府缴纳了工程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以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人民政府缴纳的工程保证金5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