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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8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州市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青州市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215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1: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069605。负责人:崔雪。被告2:青州市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坟镇黄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939125354。法定代表人:孟庆爱,该公司经理。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青州市泰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健负担。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