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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袁明珠与刘治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珠,刘治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543号原告:袁明珠,男,1985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刘治鑫,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袁明珠与被告刘治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袁明珠负担。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雁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