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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伟虎与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虎,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虎,男,回族,生于1964年5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高云天,系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镇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伟虎与被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4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头营支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头营支行的账户存款80836.00元至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账号:500*******0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雪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