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陆某、孟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马某某,陆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陆某,男,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孟某某,男,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陆某、孟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