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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永香的失信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878号本院在执行王沛然与张永香、傅文山、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张永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永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