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周建岗、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周建岗,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624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766715负责人高祥辉,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昌,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岗,男,汉族,1976年4月6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二路443号。法定代表人管敦家,职务经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被告周建岗、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