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绵阳杰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杰林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泽贵,绵阳裕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137号原告:绵阳杰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周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泽贵,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住绵阳市,身份证住址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裕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绵阳杰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泽贵、绵阳裕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绵阳杰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