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灵溪镇尊尼理发工作室与苍南县顶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灵溪镇尊尼理发工作室,苍南县顶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463号原告:苍南县灵溪镇尊尼理发工作室,经营场所: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141号。经营者:徐贵,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苍南县顶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LTX7A,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康乐路503号。法定代表人:陈传节。原告苍南县灵溪镇尊尼理发工作室(以下简称尊尼理发工作室)诉被告苍南县顶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尊尼理发工作室的经营者徐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顶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尊尼理发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嘀嘀洗发项目合作协议书》;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原、被告就嘀嘀洗发APP平台的推广签订了《嘀嘀洗发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提供嘀嘀洗发平台A**,原告为平台会员提供免费洗吹服务,原告每提供一次洗吹服务,被告补贴原告15元,每月最多次数为200次。同时平台会员在原告处还享有烫发6折、剪发8折、染发6折的优惠。协议起止时间为2017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7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按月支付两个月补贴款200元、2000元。2017年7月底,被告通知原告要系统升级暂时无法使用平台系统,到8月3日时才可以使用。8月3日当天原告登录系统仍无法使用,被告未作任何解释,告知原告要求将补贴调整为10元每次,若原告不同意便不让原告在嘀嘀洗发平台上架。对于被告违约行为,原告不予认可,并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继续履行,但被告单方直接将原告从嘀嘀洗发平台上下架。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工商信息、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协议书,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并对合作时间、报酬支付、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的事实;3.平台图片、视频,用以证明现嘀嘀洗发平台仅剩的合作理发店,原告已经被下架的事实;4.支付宝转账记录(当庭提交),用以证明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补贴的事实。被告顶盛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符合有效证据法律特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依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嘀嘀洗发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一、原告为被告提供约定洗吹服务,被告支付原告补贴。按服务次数补贴,15元/次,每月限洗次数200次。结算时间为次月20日,补贴支付方式为转账至支付宝188××××2326账号。合作时间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二、被告负责提供嘀嘀洗发APP平台,原告负责在自营实体店为平台会员提供免费洗吹服务,合作期间的交易数据以嘀嘀服务平台显示为准;……四、因门店装修、搬迁、破产、战争、自然灾害、网络通信提供商原因、服务器故障、电网断电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原、被告双方非责任免除范围内单方面主观因素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合作,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改正的期限内未予以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50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定为平台会员提供洗吹服务,2017年7月2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原告六月份补贴300元,2017年8月5日支付宝转账支付原告七月份补贴2070元。八月初因双方就补贴金额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将原告理发店从嘀嘀洗发平台下线,直至本案开庭前几天被告再次将原告上线,期间原告未能按合作协议约定接单,也未能享受补贴。本院认为:原、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嘀嘀洗发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被告单方面要求调整补贴价格,并将原告从嘀嘀洗发平台下线,又未有证据显示存在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苍南县顶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镇尊尼理发工作室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的《嘀嘀洗发项目合作协议书》;二、苍南县顶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苍南县灵溪镇尊尼理发工作室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顶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苗苗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