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广宅、李翠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宅,李翠果,李广义,李素英,金江彬,金彦敏,李建宁,赵立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宅,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现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李翠果,女,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宅,系李翠果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广义,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宅,系李广义之兄。申请执行人:李素英,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宅,系李素英之兄。被执行人:金江彬,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被执行人:金彦敏,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建宁,男,1971年1月30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赵立召,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翠果、李广宅、李广义、李素英与被执行人金江彬、金彦敏、李建宁、赵立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翠果、李广宅、李广义、李素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翠果、李广宅、李广义、李素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搜索“”